兰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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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立
    1.凡具备条件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可申请建立“流动站”。申请建立“流动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在研的高水平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及研究成果位居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行列;
    (3)具有开展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学科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申请办法
    详见《兰州大学博士后申请指南》。
    三.“博士后”的招收
    1.兰州大学的“博士后”按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渠道可分为中央财政拨款招收、学校(或设站学科)筹资招收和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三种类型。
    2.留学博士到兰州大学做博士后,除可选择已有的流动站外,允许申请到我校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原则上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下同)从事博士后研究,也可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4.兰州大学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如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经批准外,不得申请到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5.“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承担重点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和博士后指导小组者,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的合作专家应是博士生导师。
    四.“博士后”的管理
    (一)管理体制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系)分级管理。学校指定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学校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归口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办、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管理。
    设站院(系)建立由主管院长(系主任)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站“博士后”的选拔、录用、考核以及博士后科研和日常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学校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博士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组建“博士后”指导小组(一般由三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其中一名为“博士后”的合作专家),负责审议“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开题和指导工作,适时地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与此同时,各“流动站”应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学术环境,配备必要的助手;指定专人具体联系本院(系)的博士后工作。
     (二)职能部门的职责
      1.研究生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包括签订《兰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1-2)]、出(退)站手续;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博士后”的工资发放、日常经费管理等工作。同时协助各有关院(系)搞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检查、评估;负责“流动站”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
      2.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资的确定,工作证、校徽的办理,配偶借调、子女入学(托)的安排;档案的保管、转送以及出站或即将出站“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3.后勤办:负责博士后公寓的安排和管理以及水、电费的核收等其他事宜(包括家具的配置,房租的核收以及与博士后公寓相关问题的解决)。
      4.财务处:负责博士后公寓家具等有关经费的计划和核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日常经费、科学基金资助金。
      5.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迁出等手续的办理。
      6.“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如校医院、图书馆等)应为他们实施与提供同本校职工一样的管理和服务。
      (三)其他
      1.“博士后”的科研项目(课题)、计划在力求结合“流动站”承担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博士后”本人与合作专家(或指导小组)共同商定,并报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备案。
      2.“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对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按兰州大学在职人员管理。院(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结合校内职工考核,做好“博士后”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学校人事处和博士后主管部门。对不宜继续进行博士后工作者,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
     3.“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有我校正式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流动站”所在院(系)对待“博士后”应与教职工一视同仁。
     4.“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流动站”同意,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各“流动站”负责人每年应对本站博士后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博士后”集体活动,认真听取大家对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应在规定离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由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适当延长出站时间,但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延期出站期间“博士后”的工资等由“流动站”所在院(系)负责解决。工作期满后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7.“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流动站”应建议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予以退站:
    ⑴考核不合格的;
    ⑵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⑶无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⑷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⑸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⑹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五.经费管理与工资待遇
    1.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额度执行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标准。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其中用于科研工作的费用,一般不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二分之一。博士后日常经费由校财务处单独立项,专款专用。其中工资和福利方面的开支须经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同意;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由“博士后”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并经合作专家审核同意。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学校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人事处确定。同时享有作为博士后特殊岗位津贴的生活补贴200元/月。
    3.“博士后”从终止本站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及生活补贴。
    4.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此外,任何部门不再提取其它管理费用。对“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日常经费,由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严格管理,只准用于博士后工作的开支。
    5.对于具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六.住房
    1.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该公寓由学校后勤办负责安排及日常管理。“博士后”凭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到通知单办理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手续,同时与房管部门签订《兰州大学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契约》。
    2.“博士后”(或其配偶)为兰州大学正式编制的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博士后公寓。
    3.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房租由财务处从其生活补贴中代扣;水、电费由“博士后”每月或离校时到校后勤办交纳。具备使用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不占用博士后公寓者,可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100元/月)。
     4.“博士后”对公寓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应爱护使用,出(退)站时由后勤办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博士后”出(退)站时,应主动到后勤办办理退房和结算水、电费等手续。如占房不迁,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具体办法见附件1-1),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借调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在外地工作且未随“博士后”流动,可在符合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的前提下,享受200元/月的生活补贴);其子女的入托(上学)可由人事处介绍到兰州大学幼儿园(附小)办理入托(学)手续,并享有我校职工子女的同等待遇。“博士后”出(退)站离校后,其子女的入托(学)不再享受我校职工子女的待遇。
     2.配偶不随“博士后”本人流动和单身“博士后”,每年可按学校正式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出站
     1.“博士后”出站前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向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提交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复印件及其目录等书面材料。同时应在“流动站”范围内作一次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总结报告。各合作专家和“流动站”负责人应组织3-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面意见。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归入“博士后”的个人档案。
     2.学校人事处受“博士后”出站后接收单位的委托,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参照我校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受理出站或拟出站“博士后”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3.除有协议外,“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出站和就业的有关事项详见《兰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规定》(附件1-3)。
     4.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研究生院。